英美法系中的 "投邮主义" 是什么意思?对应的英文术语是什么?

英美法系中的 "投邮主义" 是什么意思?对应的英文术语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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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邮主义,又称“发信主义”,是英美法确定承诺生效时间的一种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在以书信、电报作出承诺时,只要受要约人把书信投入邮局信箱或把电报交到电报局发出,承诺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据《元照英美法词典》中的解释,投邮主义对应的英文术语为:mail box rule,该术语指英美合同法中关于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则。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只要地址填写准确,则一旦将对要约的承诺投入邮筒,该承诺立即生效,故亦称发信主义,从而与以承诺到达要约人方始生效的「到达主义」相区别。亦指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件的提交或送达规则,即以邮寄之日为提交或送达之日。


英美法认为,要约人曾默示地指定邮局作为接受承诺的代理人。所以,一旦受要约人把承诺交到邮电局,就等于交到要约人一样,承诺即时就发生效力;即使由于邮电局的疏忽把表示承诺的信函遗失了,那也应当由要约人负责,与受要约人无关,不得因此而影响合同的成立。但这只是表面上的理由,真正的理由是为了缩短要约人能撤回要约时间。众所周知,英美法由于固守“对价”原则,认为要约人可以不受要约的拘束,在其要约被承诺前,随时都可以把要约撤回。这项原则本来就对受要约人不利,如果在承诺生效时间的问题不是采取“投邮主义”,而是采取“到达主义”,即须待承诺到达于要约人时才发生效力,这就意味着要约人从发出要约起至收到承诺止的这一段时间内,随时都可以撤回要约,无疑这对受要约人更为不利,使他感到交易安全缺乏应有的保障。所以,英美法对不同的意思表示采用了不同的原则,对要约和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采取到达主义,即必须到达于受要约人才能生效。而对承诺的意思表示则采取“投邮主义”,以此来调和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双语例句】

Accordingly, rule like the old "mailbox rule" , which made an acceptance effective upon its deposit into a mailbox, is all but obsolete.

相应地,诸如“投邮主义”(承诺投进邮箱即生效)这样的规则,显然过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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