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阅《英美法术语双解》,“per stripes”在其中的释义如下:
“per stripes——by right of representation; it is the method of dividing an estate where a group of distributees take the share to which their deccased ancestor would have been entitled, such as where children take the share to which their parents would have been entitled.”
在中文中,“per stripes”可以译为 :代位继承。
作为一种遗产继承的方式, 代位继承与本位继承相对,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况。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被称为“间接继承”、“承租继承”等。在这种继承关系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即被称为“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的内容
两种代位继承:一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的代位继承,二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在代位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为被代位继承人,承继应继份的被继承人子女或者兄弟姐妹的直系晚辈血亲为代位继承人。应继份,是指各继承人对遗产上一切权利义务可以继承的成数或比例。
适用代位继承具备的要件
代位继承的适用须具备四个要件:1、被代位继承人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且没有丧失继承权。3、代位继承人须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不受辈数的限制。这里的直系卑血亲包括拟制血亲,如被代位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4、代位继承仅发生于法定继承之中。
代位继承的法律效力
代位继承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1、代位继承人替代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地位,与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按均等原则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无论代位继承人为一人或多人,均只能取得被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2、同一顺序再无其他继承人继承的,由代位继承人独占继承,取得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
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0〕23号。
有关代位继承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第十五条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第十六条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十七条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第十八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