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信托法》的规定,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以家族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依托家族财富成立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委托给专业的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按委托人的意愿,根据商事活动的一般规则进行管理与处分,并将所得信托收益分配给家族成员的一种制度安排。
目前家族信托有可撤销信托、不可撤销信托、生前信托、身后信托、保险金信托、家族慈善信托等几种主要类型。
可撤销信托是“不可撤销信托”的对称。信托证书中附有撤销条款而使财产委托人保留撤销权的信托。此类信托仅基于信托明示条款而成立,不适用默示信托和强制信托的推定规则。可撤销的信托与不可撤销的信托具有性质的区别:(1)在可撤销的信托中,委托人享有请求返还所授财产的期待权,衡平法上称之为复归权,而受托人依信托条款负有财产返还义务。(2)可撤销的信托不属于“完全信托”,法律上视委托人仍为信托财产的所有人,令其承担财产税;而在不可撤销的信托中,委托人不具有法律上所有人的地位,不承担财产税。可撤销的信托基于当事人撤销申请和法院判决而终止。
不可撤销信托是“可撤销的信托”的对称。信托证书中未附撤销条款因而财产委托人无信托撤销权的信托。
生前信托是“身后信托” 的对称。委托人与受托人建立信托关系,并在委托人生前具有法律效力的信托。属个人信托。无论生前信托和身后信托,都是委托人生前与受托人设定的,但遗嘱信托和遗产管理信托等身后信托的法律效力要在委托人去世后才发生,而生前信托在委托人在世时即发生法律效力。生前信托生效时由于委托人在世,可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变更信托约款; 身后信托生效时委托人已去世,其信托约款是不可变更的。
身后信托又称为遗嘱信托,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去世后各项事务的信托业务,是个人信托特有的业务。
保险金信托是家族财富管理服务工具的一种,是委托人以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目的,将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 [如身故受益权、生存受益权、分红领取权(如有)等]及对应的利益[如身故理赔金、生存金、保单分红(如有)等]和资金等(或有)作为信托财产,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将按保险约定直接将对应资金划付至对应信托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