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的典型名称是“xx法(条例、实施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在翻译时应当用什么词?一般说来,在英文中表示法律的词有很多:law, statute, legislation, act, code等。在美国的立法中,即便法律名称再长,—般都是用act这个词,而且是放在法律名称的最后。大部分法律的名称都比较短,许多是用起草者的名字命名的,例如:National Park Service Act,Smith Hughes Vocational Education Act, Clarke-McNary Act,Blaine Act,等等。有的名称则很长,但是名称再长,act这个词一般都放在最后,例如:National Foundation on the Arts and the Humanities Act,Uniting and Strengthening America by Providing Appro-priate Tools Required to Intercept and Obstruct Terror-ism (“USA PATRIOT”)Act,等等。当然,在少数情况下,act一词也不一定放在末尾,例如:美国国会批准《美国宪法》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的名称就叫作:An Act to regulate the Time andManner of administering certain Oaths.
Legislation和 statute这两个词都不用在法律的名称中,两者指的是“立法”和“制定法”。前者强调的是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包括我国的行政法规:而后者强调的是制定法,跟判例法或者普通法相对照。
Code指的是法典,是“某一法律部门经过系统编纂而形成的比较集中的独立的法律文件”。如美国的Internal Revenue Code,Uniform Commercial Code,法国的le code civile ( 1804),The Civil Code of Switzerland,等等。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典。因此,我国的法律也就没有哪一部能够用Code这个词。我国的法律名称一般都用“xx法”的形式来表述,翻译成英文的时候,一般都直接用Law来表示。
在我国官方出版的法规汇编中,法规中的名称“条例”一般都用复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行政复议条例》分别译为:Interim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Lawyers和 Regulations on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那么到底是应当用单数还是复数呢?译者之所以使用复数形式,可能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1、Regulation可以指具体的法律规范。一个条例由若干条具体的法律规范组成,故而使用Regulations;2、美国有一个法律汇编叫做Federal Regulations,用的就是复数。这个法规汇编影响很大,学者们在引用的时候都意识到Regulation用的是复数形式,因此认为这个词只能用复数形式。此外,“行政法规”一般也译为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抛开别的不论,如果单就某一部行政法规而言,用单数还是复数,问题都不是很大。但是我们如果想要表达“今年国务院总共制定了20部行政法规”这个概念时,问题就出现了。我们到底是译为20 sets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还是20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呢?其实,美国的《联邦条例》跟美国的《美国法典》、《美国税收法典》一样,都是经过法典化处理的法规汇编。不像某位学者所声称的“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有目的条文,如《日本刑法典》、《瑞士民法典》就没有目的条文。”这些国家在制定新的法律的时候,其实也跟我国法律一样有目的条文,只不过立法机关在把新制定的法律整合到法典中的时候,把许多无关紧要的条文都删掉了,把有用的关键语句插入到法典的某个位置,从而不至于使法律和法规汇编需要经常性地大动手术,调整框架结构了。那么美国的《联邦条例》就是这种情况。因此其名称就只能用复数。顺便说一句,美国的Regulation目的都是为了实施法律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先有法律,然后才有regulation,而不像我国,可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制定行政法规来行使法律的职能。
综上所述,我国的行政法规中的名称用单数比较合适。前面提到的这两部法规可以考虑改译为:Interim Regul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Lawyers和Regulation on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