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单(Airway Bill)简称AWB,是航空运输公司及代理人签发给发货人表示已收妥货物并接受托运的货物收据。航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通过背书转移货物所有权。航空运单不能转让,持有航空运单也并不能说明可以对货物要求所有权,因而是一种不可议付的单据。
1、航空公司数字代号(Airline Code Number)
填写航空公司的代号,如中国民航代号为999,日本航空公司代号为131等。
2、始发站机场(Airport of Departure)
填写始发站机场的IATA三字代号。
3、货运单号码(The Air Waybill Number)(单据示样3-3-1中3)
货运单号码应清晰地印在货运单的左右上角以及右下角。
4.托运人栏(Shipper)
(1)托运人姓名、住址(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
填写托运人的姓名、地址、所在国家及联络方法。
①托运人可以是货主,也可是货运代理人。如采用的是集中托运,则通常托运人是货运代理人;如采用的是直接托运,托运人是货主。
②当托运的是危险货物时,必须由货主直接托运,因而托运人填写的是货主,航空公司不接受货运代理人的托运。
③在信用证结汇方式下,托运人一般填受益人相应的信息;在托收方式下,一般填合同中买方相应的信息。
(2)托运人账号(Shipper’s Account)
只在必要时填写,以便承运人在收货人拒付运费时向托运人索偿。
5、收货人栏(Consignee)
(1)收货人姓名、住址(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
应填写收货人姓名、地址、所在国家及联络方法。
①与海运提单不同,航空运单必须是记名抬头,不得填写“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字样,因为航空运单不可转让。
②收货人可以是实际收货人,也可是货运代理人。集中托运时收货人通常是货代,直接托运时为实际收货人。
③承运人一般不接受一票货物有2个及以上的收货人。若在实际业务中有,则在该栏内填写第一收货人,同时在通知栏内填写第二收货人。
(2)收货人账号(Consignee’s account)
同第3栏一样只在必要时填写。
6、填开 货运单 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栏(Issuing Carrier’s Agent)
(1) Name and City名称和城市(单据示样3-3-1中8)
填制向承运人收取佣金的国际航协代理人的名称和所在机场或城市。
(2) Agent’s IATA Code国际航协代号(单据示样3-3-1中9)
代理人在非货账结算区(Non—CASS areas),打印国际航协7位数字代号,例14-30288。代理人在货账结算区(CASS areas),打印国际航协7位数字代号,后面是三位CASS地址代号,和一个冠以10位的7位数字代号检验位。例34-41234/5671CASS。
(3) Account No.账号(单据示样3-3-1中10)
本栏一般不需要填写,除非承运人需要。
7、运输路线(Routing)
(1) 始发站机场和指定路线(Airport of Departure and Requested Routing)
第一承运人地址和所要求的运输路线。此栏(单据示样3-3-1中11)填制与栏 ②中一致的始发站机场名称,以及所要求的运输路线。
(2) 运输路线和目的地站(Routing and Destination)
to (by first carrier)至(第一承运人)(单据示样3-3-1中12)
填制目的地机场或第一个转运点的IATA三字代号(当该城市有多个机场,不知道机场名称时,可用城市代号)。
by first carrier由第一承运人(单据示样3-3-1中13)
填制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全称与IATA两字代号皆可)。
to (by second carrier)至(第二承运人)(单据示样3-3-1中14)
填制目的地机场或第二个转运点的IATA三字代号(当该城市有多个机场,不知道机场名称时,可用城市代号)。
by second carrier由第二承运人(单据示样3-3-1中15)
填制第二承运人的名称(全称与IATA两字代号皆可)。
to (by third carrier)至(第三承运人)(单据示样3-3-1中16)
填制目的地机场或第三个转运点的IATA三字代号(当该城市有多个机场,不知道机场名称时,可用城市代号)。
by third carrier由第三承运人(单据示样3-3-1中17)
填制第三承运人的名称(全称与IATA两字代号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