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填写美国移民局(USCIS)的绿卡或签证申请表时,申请人经常疑惑表格中要求填写的“petitioner”到底应该写谁的名字。答案实际上是,根据不同的移民申请类型,“petitioner”有所不同。
在与美国移民局打交道时,签证或绿卡申请者也可能会混淆“petitioner”和“applicant”。“applicant”是希望美国移民局给予他们美国移民利益(如绿卡等)的人。而“petitioner”可以是绿卡或签证的受益人、雇主或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者)。
1.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作为“petitioner”
在所有亲属移民申请中,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是“petitioner” (申请人),而他们有资格移民到美国的亲属是“beneficiary”(受益人)。因此,在I-130移民申请表格中,应将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列为“petitioner”,而与他们有合格亲属关系的外国人应列为“beneficiary”。“beneficiary” 的家庭成员,如其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将被视为随行家属。
一般来说,美国公民可以为配偶、子女(无论已婚或未婚)、父母和兄弟姐妹申请绿卡(合法永久居住权)。合法永久居民只能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绿卡。“petitioner”和“beneficiary”之间的资格关系可以是血缘关系、继子女关系或收养关系。
如果您是美国公民,也可以为未婚夫(未婚妻)提交I-129F表格,这样她或他就可以获得K1未婚夫(未婚妻)签证来美国和您结婚。显然,您作为美国公民,是“petitioner”,而您心爱的人是“beneficiary”。
如果您获得了为期两年有效的有条件绿卡,在去除绿卡条件的申请表(I-751或I-829)中,应该将自己列为“petitioner”。
2. 受益人作为“petitioner”
在任何与移民相关的自我申请中,“beneficiary” 和“petitioner”为同一人。换句话说,如果外国人希望为自己申请移民利益(不需要雇主来申请),可以在申请表中将自己列为既是“petitioner”又是“beneficiary”。反过来,他们的家庭成员,例如他们的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将被视为随信家属。
最常见的自我申请是EB-1A,这是一种职业类移民申请。申请的基本条件是申请人在某方面杰出,因此也被称为杰出人才绿卡。当您向美国移民局申请EB-1A时,应在I-140申请表格中将自己列为“petitioner”同时列为“beneficiary”。
外国人想要申请EB-2类的国家利益豁免绿卡(NIW)也属于自我申请(不需要雇主来申请)。此外,I-526投资移民申请也是自我申请。外国投资者是“petitioner”。
最后,美国公民的遗孀、受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虐待的配偶或孩子,或受美国公民虐待的父母是另一群可以自行申请绿卡的人。因此,他们在I-360表格中既是“petitioner”又是“beneficiary”。
3.雇主作为“petitioner”
在所有为外籍劳工申请工作签证的I-129申请表格中,雇主为“petitioner”,外籍劳工为“beneficiary”。
除EB-1A、NIW和EB-5申请外,所有其他职业移民申请都需要雇主支持,因此应将雇主列为“petitioner”,而外籍工人是“benefici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