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不清楚,但个人觉得还是交传好。
交传有思考的时间,尤其是我们中国人、包括中国律师都不熟悉英美的审判模式,交传可以有思考的时间。
英美审判模式下,那种一环套一环的质证逻辑,真不是我们中国人适应的,很容易掉坑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