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有助于迅速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
2009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一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这一规定在受到称赞的同时也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质疑,认为对小额诉讼标的额实现全国“一刀切”的做法不甚合理。后来,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公布了新民事诉讼法。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即: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至此,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正式确立。
小额诉讼的适用条件:
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
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即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作为参考。
小额诉讼适用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涉及人身关系、财产权属关系、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当事人提起反诉的,不适用小额诉讼。
小额诉讼可以直接翻译为small claims。
【双语例句】
Except for procedural efficiency, the basic idea of small claims is more concerned with the protection of parties and procedural interests.
小额诉讼的基本理念除了诉讼效率之外,其更加关注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和程序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