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刑法中的 strict liability crimes如何理解?怎么翻译?

英美刑法中的 strict liability crimes如何理解?怎么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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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余生的第一天。

在英美刑法中,有一种不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为犯罪成立要件内容的所谓严格责任犯罪(strict liability crimes) 。 因其与现代刑法学所坚持的“无罪过即无犯罪”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相悖,所以它一产生即备受争议与批判,但至今仍保留着。

 

严格责任概述

19世纪中期以后,在英美刑事立法和司法判例中出现了针对涉及公共福利、运输、公共卫生、工业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犯罪的成立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为要件的所谓严格责任犯罪。

 

一般认为,其产生的原因主要在:随着工商业的发达,危害公共健康及社会安全与福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急剧增多,而且要证明这类行 为人行为时的主观罪过也很困难,容易使罪犯逃脱惩罚;而立法者认为,在处理这 类犯罪中,需要保护的社会法益特别重要,而且行为人往往也存在过错,只是难以证明罢了,为防止行为人以此为借口逃避惩罚,也为避免同类案件在不同场合得到 不同的认定,立法者从保护社会和公共利益出发,在立法上表明对这类行为的零容忍与统一处理的态度。

 

对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 的界定在英美国家也没形成统一认识。 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一是英国学者克罗斯、掠斯所主张的,即“ 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即使被告的行为不具有对被控犯罪必有后果的故意、放任或过失,即使被 告对必要的犯罪条件没有犯罪意思或者行为过失,即使被告的行为是基于合理的 错误认识即自己认为自已具有犯罪定义所规定的某个特殊的辩护理由,他也可能 被定罪。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本人虽然没有过错,但却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责任称为严格责任。"

 

二是英国学者史密斯、霍根所主张的,他们认为,某些对千特定行为的一个或者多个行动要件不要求故意、轻率甚至疏忽的犯罪就是严格责任的犯罪,但这绝不意味着对构成该犯罪的其他要件也不要求犯意,某一罪行属于严格责任并没有完全排除主观要件;其责任是严格的,但不是绝对的。

 

三是美国学者胡萨克所主张的,他认为严格责任应分为实体性的与程序性的。 他言道:”由于种不同的原因,不必要求有犯罪意图的证据。

 

第一,犯罪意图可能与定罪完全 没有关系;无论如何,有犯罪意图或者无犯罪意图对责任来说可能都不是实质性, 我们把这称为严格责任的“实体性”解释。

 

第二,起诉不要求有犯罪意图的证据,尽管被告提出的无犯罪意图的证据可能排除他的责任。 按照第二种“程序性”的解释,如果把有关犯罪意图的举证责任加给被告,这种犯罪属于严格责任的情况。" 关千严格责任的界定虽有分歧,但严格责任的基本内涵是明确的,它是一种适用于特定犯罪的不问主观过错的刑事责任,即对特定犯罪的成立不要求有一般犯罪成立所要求的主观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或导致了法定结果,就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可以说,严格责任与英美刑法精神与刑事法制度体系是相契合的。 时至今日, 它虽仍然存在并时有适用,但巳看不到其生机与活力。

 

严格责任与我国刑法

 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严格责任几乎一直都是持批判与否定态度的。 这也是与我国的刑事立法所确立的基本规则及刑事诉讼体制相适应的。 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归责原则,这也是当今世界刑事法治普遍遵循的一般原则。近年来,也有个别学者认为,从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做价值判断,将严格责任作为我国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例外,有其存在的空间与合理性。


【双语例句】

We also propose to make it a strict liability offence if, at the time of accepting payments, a trader has no reasonable grounds for believing that he will be able to supply the contracted products within the period specified in the contract.

我们亦建议订立严格责任罪行,规定营商者在接受付款时,如没有合理理由相信能在合约指明期间提供产品,即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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