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中的 solicitor如何翻译?

英美法中的 solicitor如何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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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icitor的具体内涵比较丰富,在进行翻译时,建议结合语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译者应着重把握上下文中提及的相关背景知识。

在中国的法律翻译实践中,一般将其翻译为“事务律师”。

在美国的一些州,solicitor还可以用来指代“首席法务官”。

在英国,solicitor是区分于barrister的两类律师类型。Solicitor指事务律师,barrister则常被译为出庭律师。一般而言,在英格兰和威尔士,barrister享有特殊的或排他性的进行出庭辩护的权利,而solicitor则专长余起草法律文书。这些在英格兰历史上形成的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的区别并没有在美国扎根。虽然美国的法律历史与英国一脉相承,但在美国并不存在barrister和solicitor的严格区分。

 

除了这些含义,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还有Solicitor General这一职称,可翻译为“副检察长”、“司法部副部长”,该职位在司法部中的地位低于总检察长或司法部副部长。主要职责是在涉及美国国家利益的案件中代表联邦政府出庭。决定联邦政府对哪些案件应该提出上诉,监督最高法院办理涉及联邦政府的事项等。

 

因此,识别不同的语境对于该词的准确翻译至关重要。

【双语例句】

L.N. 105, which is made by the Council under section 73 of LPO with the prior approval of the Chief Justice, amends the Practising Certificate (Solicitors) Rules (Cap. 159 sub. leg. L) to reduce the fee payable for an application for a solicitor’s practising certificate for the practice year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anuary 2010 from $6,800 to $5,000.

 

第105号法律公告经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事先批准下,由理事会根据该条例第73条订立,以修订《执业证书(律师)规则》(第159章,附属法例L),将申请在201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执业年度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而须缴付的费用,由6,800元调低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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