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26条规定: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法官法将法官的级别划分为十二级,并将法官分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和法官。十二级法官主要划分为以下四等:
(一)首席大法官(英文为Chief Justice)。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也就是说,首席大法官只有一人,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同时就成为首席大法官。根据这一规定,首席大法官是法定的,不需要再通过任何批准或者授予程序。
(二)大法官(英文为Grand Justice)。根据有关规定,大法官一共包括两级,其中一级大法官英文为Grand Justice of the First Rank,二级大法官英文为Grand Justice of the Second Rank。
(三)高级法官(英文为Senior Judge),共包括四级,其中一级高级法官英文为Senior Judge of the First Rank,二级高级法官英文为Senior Judge of the Second Rank,三级高级法官英文为Senior Judge of the Third Rank,四级高级法官英文为Senior Judge of the Fourth Rank。
(四)法官(英文为Judge),共包括五级。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法官”,是指法官等级中的法官称谓,而不是广义上的法官。其中,一级法官英文为Judge of the First Rank,二级法官英文为Judge of the Second Rank,三级法官英文为Judge of the Third Rank,四级法官英文为Judge of the Fourth Rank,五级法官英文为Judge of the Fifth Rank。
参考:
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