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称ICSID或中心,成立于1966年,是依据《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而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解决政府与他国国民间国际投资争端的机构。
ICSID主要通过调解或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端,旨在改善国际投资环境,在国家和投资者之间培育出一种相互心信任的氛围,从而促进国际投资的不断增加。
值得指出的是,ICSID与其他国际仲裁机构相比,除了最显著的专门解决政府与他国投资者之间争端的特点以外,更重要的是其仲裁裁决具有更强的执行效力。其裁决生效后,可在各成员国直接执行,无需通过各国国内法院予以承认后再予以执行,并且每一裁决在各成员国国内均具有执行力。这为投资者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也为执行难清除了一系列壁垒。目前已经有159个国家签署了《华盛顿公约》,其中包括中国在内的150多个国家已批准正式加入。中国是于1993年正式成为其缔约国。因而我们不难看出中心仲裁裁决执行力的广泛性。
ICSID有其独立的仲裁规则,即《ICSID仲裁规则》(ICSID Arbitration Rules)、《华盛顿公约》(ICSID Convention)、《 ICSID附加便利规则》(ICSID Additional Facility Rules)。
ICSID的案件一般都是一方为缔约国,一方为另一缔约国的国民,而争议的内容主要涉及缔约国是否违反了保护其它缔约国的国民(投资人)的国际义务。 ICSID的仲裁庭在审理案件中特别注意区分合同请求和ICSID请求。前者为私法意义上违约救济请求,而后者则主要是指缔约国违反条约义务或者其他国际法义务。
ICSID并没有常设的上诉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