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企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行为,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此罪名的行贿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此罪系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向单位行贿或给予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就构成此罪。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行贿的对象有五类: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2)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4)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5)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390条第1款: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390条第2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391条第1款:
企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391条第2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参考双语例句:
nsure the extension of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offences of active bribery and embezzlement to cover instances where the undue advantage is intended for a third party
确保拓宽行贿罪和贪 污罪的适用范围,以涵盖为第三方谋求不正当好处的情形 。
Sections 134(1), 136(1), 135(1) and 137(1) of the Crimes Decree 2009 as well as Sections 4(1) and 4(2) of the Prevention of Bribery Promulgation and Sections 106(a) and (b) of the Penal Code criminalize active and passive bribery.
2009 年《犯罪法令》第 134(1)、136(1)、135(1)和 137(1)条以及《预防贿赂法 案》第 4(1)和 4(2)条和《刑法》第 106(a)和(b)条将行贿和受贿定为刑事犯 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