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此罪名经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了修改。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的,以贪污论。
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一般工人、勤杂人员如果未涉及公务职责,则不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
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分为以下四类: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行使赋予该国家机关职权的人员,以及在这些国家机关中履行管理职责的人。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参股、合资、合作的公司、企业,不应认为是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企业。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刑法》第91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刑法》第382条第3款规定: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383条第2款规定: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刑法》第383条第3款规定:
对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刑法》第383条第4款规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判刑、假释。
参考双语例句:
It regrets the lack of concrete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 cases of civil servants, judges and other officials having been prosecuted and sentenced on charges of corruption.
委员会对缺乏有关公务员、法官和其他官员因贪污罪被起诉和判刑的案件的具体资料表示遗憾。
Ensure the extension of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offences of active bribery and embezzlement to cover instances where the undue advantage is intended for a third party.
确保拓宽行贿罪和贪污罪的适 用范围,以涵盖为第三方谋求不正当好处的情形。
Strengthen or continue to strengthen coordination and
cooperation among States in combating crimes that might be connected with trafficking in persons, including money-laundering, corruption, smuggling of migrants and all forms of organized crime.
加强或继续加强各国之间在打击可能与贩运人口有关的罪行方面的协调与合作,这些罪行包括洗钱、贪污、走私移民和一切形式的有组织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