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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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相关双语法规:

《刑法》第176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商业银行法》第81条第1款规定: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刑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187条第2款规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发布于 2022-06-29 17: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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