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又称为“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事实无法查清或查清事实所需成本过高的情况,依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判决,该原则是刑法通过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从而保障行为人自由的机能的体现。
这是由于相对国家机关的强大,被告人的力量要小的多,公安、检察机关的侦察能力、执行力量都远胜于被告人个人的辩护能力与保护力量,当公安、检察机关所获取的证据都不能达到使人们消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理所当然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表现为:
当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宣告无罪;
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认定轻罪;
当事实在数罪与一罪之间存在疑问时,裁定为一罪;
就从重情节存在疑问时,应当否认从重处罚;
此外,这一原则还适用于诉讼前提条件,如无法确信某犯罪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时,应当认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而不再追诉。
参考双语例句:
Any doubts concerning the validity of the accusation shall be interpreted in favour of the accused.
涉及指控有效性的任何疑问应作 有利于被告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