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preparation for a crime),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于犯罪的需要。
2、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
这类犯罪预备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爬楼入窗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
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VS犯罪表示:
犯意表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也不具有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因此刑法没有规定处罚犯意表示。犯意表示只是一种错误,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加以解决。
犯罪预备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制造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规定预备犯应负刑事责任。
参考双语例句:
Compared with the general form in crime committing (namely, consummated crime), preparation for a crime, attempted crime and discontinuation of a crime are special forms in crime committing.
相对于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是犯罪构成的未完成形态。
However, in theory there are still various views on the difference between preparation for a crime and expression of criminal intent and offense of conspiracy.
犯罪预备形态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其基本特征理论上几无争议,但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阴谋犯的区别理论上仍然有不同的认识。
When conviction,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crime's nature and the degree of illegal, and distinguish preparative act and perpetrating act that are stipulated in the same item.
在确定实行行为时应注意犯罪性质及不法程度,注意区分规定在同一罪状中的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