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的分类和特征及其与犯罪表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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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preparation for a crime),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于犯罪的需要。

2、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

这类犯罪预备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爬楼入窗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


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VS犯罪表示:

犯意表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也不具有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因此刑法没有规定处罚犯意表示。犯意表示只是一种错误,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加以解决。

犯罪预备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制造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规定预备犯应负刑事责任。


参考双语例句:

Compared with the general form in crime committing (namely, consummated crime), preparation for a crime, attempted crime and discontinuation of a crime are special forms in crime committing.

相对于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是犯罪构成的未完成形态。

However, in theory there are still various views on the difference between preparation for a crime and expression of criminal intent and offense of conspiracy.

犯罪预备形态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其基本特征理论上几无争议,但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阴谋犯的区别理论上仍然有不同的认识。

When conviction,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crime's nature and the degree of illegal, and distinguish preparative act and perpetrating act that are stipulated in the same item.

在确定实行行为时应注意犯罪性质及不法程度,注意区分规定在同一罪状中的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

发布于 2022-07-20 17: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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