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损失”,是指由于见危不求的行为,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的人员伤亡、物质损失、阵地失陷、舰船被击沉、飞行器被击落、进攻严重受挫等情况。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与玩忽军事职守罪的界限:
1、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所未尽的职责是指挥人员基于部队友邻关系而产生的;玩忽军事职守罪所未尽的职责是指挥人员自身职务所要求的。
2、在主观方面,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故意犯罪,玩忽军事职守罪是过失犯罪。
《刑法》第429条规定:
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Whoever, on the battlefield, knowingly requests rescue of the friendly and neighboring forces in critical condition and fails to rescue them when he can, thus causing heavy losses to the friendly and neighboring forces,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more than five years.
拓展:
《刑法》第449条规定:
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刑法》第450条规定:
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刑法》第451条规定:
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刑法》第451条第2款规定:“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