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C全称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pen-ended FundCompany, “OFC”),是香港自2016年起立法创设的一类新的基金类型。OFC的制定主要参考了开曼、新加坡的SPC(Segregated PortfolioCompany)机制,同时增加了香港公司合规监管的要求。目的也是为了做出与全球相对统一的融资平台工具,更好的适应国际化需求。
1、基金管理人:应持有香港9号牌照,可以为机构或获注册的个人。
2、审计:必须。
3、托管:必须
(1)托管人(在香港法下名称为“保管人”,为方便比较以下称为“托管人”)持有;
(2)必须委托托管人,保证基金资产与管理人资产的隔离;
(3)托管人的委任变更须取得证监会事先核准,公司内部单独委任不具有效力;
(4)子基金的设立、终止需要经过证监会的核准。
4、董事:至少两名董事,监督托管人和管理人的活动。
5、公众开放式的管理人要求:除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外,还包括《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等额外规定。
6、公开信息:非公开募集的OFC可供查询基金名称、董事、清算人、管理人等资料。
二.香港OFC的特点
1、可以为公开募集或非公开募集
(1)私人开放式:存在投资范围的限制,即总资产的90%投向第9类受规管活动或进行现金管理。
(2)公众开放式:按照共同基金的要求被监管,遵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证监会产品手册》规定。
2、可以为开放或封闭申赎
开放申赎是一般证券类投资的核心,当然,投资人可以约定基金为封闭式运作、期限内不开放申购和/或赎回。
3、可采取单一基金或伞形架构架构
伞形架构可理解为母子基金架构,子基金设置单独结算账户,各子基金的资产、负债均彼此分隔,但通常具有共同的管理人、托管人和审计安排。伞形基金的设立仍是虚拟、非实体的,因此流程上较简单高效。
4、子基金份额以新发行股份进行,认购和申赎便利;减资和股本分配不受《公司条例》限制
与开曼/新加坡类似,基金可以为双层/多层股权结构,投资人认购无投票权的股票、A/B类份额面值不同(也有份额名称为管理股份和参与股份)。香港允许新发行股份可以在OFC层面,也可在子基金层面,但开曼/新加坡通常只在子基金层面。
基金到期/终止时,由OFC向子基金回购股份,从而进行清算分配。由于二级市场投资对流动性的极高要求,离岸OFC/SPC能最大化的保证子投资单元快速设立,后期灵活申赎,保证投资效率。
虽然OFC的法律主体是公司,但其主要成立目的则是作为一个投资基金。因此,OFC和一般的香港公司最大的差异在于用途:
前者是用作基金投资;后者则是用作进行一般的商业及贸易用途。
由于OFC受《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规管而注册成立,普通的香港公司则受《公司条例》(第622章)规管而注册成立。相应地,证监会负责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及监管事宜;公司注册处则负责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成立为法团和法定企业文件存档事宜。
具体到OFC法团文件的存档,OFC无需:
向公司注册处申报股本资料;委任公司秘书;向公司注册处申报押记资料;及向公司注册处交付周年申报表。
注册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所需资料:
1. 公司名称:必须以“Open-ended Fund Company” 或 “OFC” 作为公司英文名称的结尾,及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作为公司中文名称的结尾。
2. 股东、董事信息:一间开放式基金型公司须有最少2名董事,无国际限制,提供董事件即可。
3. 成立时间:开放式基金会注册需通过注册处及证监会通过才可注册成立,时间约20个工作日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