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isie一词源于法国法律。在法国民事执行法里,强制执行程序主要是扣押程序以及相继的执行程序——受到扣押的财产的出售、拍卖、归属、转移、追还等。扣押是强制执行法的基本措施。扣押的目的旨在把债务人的财产置于司法的监管之下,直至变卖这些财产,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
扣押(saisie)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它是一个具有总称意义的概念,可以用来指所有的强制执行程序,也可以指具体的执行程序,例如,归属扣押,动产变卖扣押,等等。
按照不同的标准,扣押分为不同类型。
按照实施扣押的目的来划分, 可以分为“保全性扣押”(saisie conservatoire,保全扣押)和“执行性扣押” (saisie executoire)。
所谓“保全性扣押”(保全扣押),本身也是一个总称意义的概念:凡是“以阻止债务人减少其对债权人的财产担保,使受到扣押的财产成为不得处分之财产为惟一目的的扣押”都是保全性扣押。
保全性扣押可以分为“单纯保全扣押”和“可以转为执行的保全扣押”。保全扣押是一种临时性扣押,单纯保全扣押更是如此。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也可以将保全扣押转换为执行性扣押,但事先要提起(保全扣押)“有效性诉讼”,例如,将有形动产保全扣押转换成动产变卖扣押;将公司股权与有价证券的保全扣押转换为动产变卖扣押;将债权保全扣押转换为债权归属扣押。实施单纯的保全扣押,程序相对简易、迅速。
保全扣押也可以分为“一般保全扣押” (普通侏全扣押)和“特别保全扣押”。前者,如债权扣押、有形动产扣押,后者,如航空器扣押、存放在保险柜的财产扣押、公司股权与有价证券扣押。一般保全扣押适用于民事与商事,在紧急情况下,任何债权人都可以不必事先提出催告令而是依据法官的批准实施保全扣押,使债务人的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成为不得处分的财产。
所谓“执行性扣押”是指以受到扣押的财产变现为目的(有时则是以归还财产为目的)的任何扣押,不论是动产扣押还是不动产扣押都可以是执行性扣押。
应当强调的是,法国法律中各种扣押名称的原文结构很特别,它们基本上是由两个独立分开的词组成的,例如, (动产)“拍卖扣押”原文为“saisie-vente”,意为“扣押——出售”; “归属扣押”,原文为“saisie-attribution”,意为“扣押——给予(分配)”,“支付扣押”(saisie-arret)意为“扣押——停止(支付)”,(动产) “转移扣押” (saisie-appr6hension)意为“扣押——取走(财产)”。从这些名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各种扣押的目的。
每一种扣押都有自己特定的标的,例如:“归属扣押”的标的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金钱债权,这是在第三人手中实施的扣押, 申请扣押的债权人必须持有确认其享有数额确定、已经到期、可要求清偿的债权的执行根据;如果不是对金钱债权实施扣押,则不是归属扣押,而是对有形动产实施的“动产变卖扣押”(或者动产转移扣押、动产追还扣押)。
动产变卖扣押是对属于债务人的有形动产实施的扣押,不论此种动产是否为债务人本人所持有,实施动产变卖扣押的债权人也必须持有确认其享有数额确定、已到期、可要求清偿之债权的执行根据。
此外,还有“陆路机动车扣押”,“寄放在银行保险柜的财产扣押”、“公司股权扣押”、“有价证券扣押”,等等,这些扣押的标的在名称中就表述得很清楚。
按照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的规定,在有多项扣押竞合的情况下,最先实施的扣押之后提出的扣押申请被视为扣押程序的“附带事件”。一项总的基本原则是:“扣押之上实施扣押,不产生效力”(saisiesursaisienevaut),但是,准许后来的申请人参加扣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