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香港联交所提交的文件都需要中文和英文两个版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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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规则》第2.07C(4)(b)条规定,除另有指明外,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第2.07C条刊发的任何文件必须同时提供中、英文本。
第2.07C条提及的文件有:
上市发行人或新申请人任何须根据《上市规则》而刊登的公告或通告;
上市发行人要求证券短暂停牌或停牌而短暂停牌或停牌已生效的公告;
上市发行人或新申请人根据《上市规则》而必须发出的任何其他公司通讯(包括上市发行人或新申请人任何不须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登记的上市文件);
须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登记的招股章程及任何申请表格;
发行人的上市文件或年报。
至于不适用本条规定的文件,具体请参见《主板规则》。
《GEM规则》第16.03条规定,发行人根据《GEM上市规则》规定须作出的任何公布,均须以中英两种语言发表,除非另有说明,则作别论。
至于不适用本条规定的文件,具体请参见《GEM规则》。
此外,针对于2021年10月4日生效的网上展示文件规定,《主板规则》第2.07C(4)(b)条(《GEM规则》第16.03条)的语言规定不适用于展示文件。除非《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否则发行人毋须为网上展示文件同时提供中、英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