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国内从事商业贸易的公司在进行对外贸易活动时,用business corporation为自己冠名不对啊?

为什么国内从事商业贸易的公司在进行对外贸易活动时,用business corporation为自己冠名不对啊?

被浏览
0

这会直接导致了他们在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国家引发各种误会,甚至被卷入涉嫌各种欺诈的诉讼当中。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他们没有结合当地的法律环境,不知道在英美法中,business与commercial或trade是不能等同的。在英美国家由于商业高度发达,对从事各种活动的公司的分类非常精细,在英美法律中,business corporation是一个上位概念,指的是以盈利为目的而从事商务活动的所有公司,不仅包括贸易公司、制造业公司、矿业公司,甚至还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和运输公司等,其外延相当之广泛。这些贸易公司以business corporation冠名,必然会“水土不服”,让外国人弄不清楚他们到底从事的是什么业务。

文化上以己度人众所周知,由于中外文化不尽相同,特别是同欧美国家相比,法律文化上的差异更为显著,因此,在理解和翻译中外法律文本的过程中,文化差异本应是译者必须特别注意的问题。然而,在理解和翻译的过程中,套用目标语国家的文化习惯,甚至用本民族的思维模式理解他国法律文本的原意等现象屡见不鲜。

以landlord为例,汉语常常将其翻译成“地主”。在中国文化,特别是在中国一定历史阶段的文化中,“地主”这个词是一个非常意识形态化的词语。这就是典型的以本土文化理解外国文化。在西方文化特别是英美文化中,landlord却是一个中性甚至带有褒义的词语,指的是那些具有绅士风度,举止优雅,知书达理,富有爱心的土地所有人或出租人。由于landlord大多居住在乡村,因此笔者认为将landlord翻译为“乡绅”为妙。

本问题可以发现法律翻译失真问题,特别是因为对原文的理解失误导致的译文背离原文本意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译者在理解原文的过程中脱离原文乃至源语言所处的历史时代背景、社会文化环境以及语言交际场合导致的。

法律语言的内涵不是其固有的,而是运用该语言的时代和社会所赋予的。法律所在的时代背景、社会环境和语言环境是法律文本理解、解释以及翻译不可或缺的支撑性条件,也是交际者进行语义推理的关键。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法律翻译者很少结合原文作者所在的历史背景、社会环境和交际场合来理解法律文本,而是要么结合译者现在所处的时代背景、社会环境和语言环境进行理解,要么完全“去语境化”,脱离环境就事论事,导致译文内涵不仅与原文本意脱节,甚至与法律文本形成时的历史背景脱节。

推荐标签
换一换
推荐专题
换一换
旗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