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合伙,英文原文是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以下简称LLP),是20世纪90年代初在美国合伙法中出现的一个新概念。
它是一种把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与合伙固有的经营上的灵活性结合起来,又适用一般合伙法的新的合伙形式,是对传统合伙制度的重大变革与发展。这种新的合伙形式从发端到比较成熟再到被全美普遍接受,总共只有不到十年的时间。它的活动也已很快超出了美国本土的范围,遍布全世界,事实上也早已于几年前进入中国,如已在中国设立办事处的美国律师事务所中就有LLP。由于美国经济的强势地位,也由于LLP具有其适应社会需要的客观必要性与内在的合理性,这一新型的合伙形式业已为不少国家仿效,英国、加拿大等国相继制订了自己的LLP法律,LLP已成为一种新的合伙形式在世界各地流行。
有限责任合伙的意义在于,它规定各合伙人仍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仅对本人负责的业务或过错所导致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因其他合伙人过错造成的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由具有良好投资意识的专业管理机构或个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作为资金投入者的有限合伙人享受合伙收益,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在对外责任承担的问题上,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都是承担了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合伙的直接相关合伙人(们)应当对其不法行为造成的巨大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对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而言,他的债权一旦超出合伙企业的注册资金的范围时,总是有合伙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伙章程的规定来无限承担其余的债务。从这一点来说,合伙企业依然保持了它的无限责任的特征。
【双语例句】
At the invitation of the Chairman, Senior Assistant Solicitor General ("SASG") briefed members on the 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 requirements on an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LP") in 11 overseas jurisdictions, including, where available, information on the difference in the requirements as between an LLP and a general partnership, details of which were set out in the Administration's paper (LC Paper No. CB(2)1417/11-12(01)).
应主席之请,高级助理法律政策专员向委 员简述11个海外司法管辖区就有限责 任 合伙 所订 的 专业弥偿保险规定,包括(如有的话)有限责任合 伙与一般合伙所订规定的差异,有关详情载于政府 当局的文件( 立法会CB(2)1417/11-12(01)号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