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费用不仅按争议金额收取,还有按小时收费,各个仲裁机构的规定不同,需要具体视相关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下面列举了三个例子:
1.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争议金额收费
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表(一)为例: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费用(人民币)
1,000,000元以下 争议金额的4%,最低不少于10,000元
1,000,001元至2,000,000元 40,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3.5%
... ...
仲裁费用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未确定争议金额或情况特殊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费用的数额。
2. 伦敦国际仲裁中心(LCIA):按小时收费(费率由LCIA法院决定)
《LCIA Arbitration Rules 2020》中的《Schedule of Costs》规定:
“Time spent* by the Secretariat of the LCIA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arbitration.
Registrar / Deputy Registrar £280 per hour
Counsel £250 per hour
Case administrators £195 per hour
Casework accounting functions £165 per hour
Hourly rates to be set by the LCIA Court
* Minimum unit of time in all cases: 15 minutes”
从上述内容可知,LCIA秘书处按花费时间征收仲裁管理费,且费率由LCIA法院确定,此处花费的时间最小单位为15分钟。
3.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按小时收费(费率由仲裁员和当事人商定/由HKIAC决定)/按争议金额收费
《2018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第10.1条规定,仲裁庭的收费和开支应按以下方式之一确定:(a)按附录2的小时费率;或(b)按附录3以争议金额为基础的收费表。当事人应商定仲裁庭收费和开支的方式,并于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HKIAC。若当事人未能商定,仲裁庭的收费和开支应按附录2确定。
仲裁庭的收费依《规则》附录2第9节确定的,(a)以附录2第9.5节为限,商定的仲裁员的小时费率最高不应超过6,500港币;且(b)仲裁庭依《规则》第13.4款指定了秘书的,仲裁庭秘书的小时费率最高不应超过2,500港币。
仲裁庭的收费依《规则》附录3确定的,除第10.3(c)款所述情况外,仲裁庭的收费应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依下表核定:
争议金额(港币) 仲裁员收费(港币)
400,000以下 争议金额的11.000%
400,001至800,000 44,000+争议金额400,000以上部分的10.000%
... ...
此外,《规则》第10.2条规定,若仲裁庭的收费依附录2确定,在满足附录2第9.3节至9.5节规定的前提下,(a)当事人提名的仲裁员的适用费率应由该仲裁员和提名一方当事人商定;
(b)当事人或边裁提名的独任或首席仲裁员的适用费率应由该仲裁员与当事各方商定;
若当事人未按第10.2(a)或(b)款商定仲裁员费率,或仲裁员由HKIAC指定,HKIAC应决定该仲裁员的费率。
参考:
LCIA官网;
CIETAC官网;
HKIAC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