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一词在《现代汉语实用词典》里定义为:受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依法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出庭辩护,以及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词汇中有“讼师”一词(《新世纪汉英大词典》译为legal counsel)。
如果按照英美法,律师一词属于“具有模糊性质”的法律词汇,因为在英美法( common law)里对从事此项工作的专业人员有非常明细的划分: advocate,attorney ,attorney-at-law ,barrister,counsel,counselor ,conveyancer,law agent,lawyer,practicing law-yer,solicitor,proctor以及procurator,这些单词对英、美社会中从事法律服务这一职业的分工作了精确的界定,但在文章中出现的上述任何一个词,英译汉时都只笼统地译为“律师”。在我国替别人处理法律事务或代为诉讼的专业人员的称谓有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工作者(法工)。
如果将这些职业词汇翻译为英语,律师译为lawyer没有问题,也是业界所共识的,因为在英语里lawyer除了作“法律人”解释外,根据语境可以统称所有类型的“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译为enterprise legal advisor,而“法律工作者”英译为“legal worker”就可能会引起歧义了,假设━篇文章中说某人为了一桩法律事务而聘请了“legal worker”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英美人士就会感到困惑,因为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均可称为legal worker,包括法官、检察官等。而我国的“法律工作者”是指没有取得律师资格,在基层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而他们的工作性质又接近于律师的工作。有人把这-职业直接译为legal worker或legal professional是不妥当的,根据其工作性质可创造新词,译为civic legal advisor“公民法律顾问”,以区别于enterprise legal advisor“企业法律顾问”。
文化差异是翻译法律术语的巨大障碍,例如英国的barrister和solicitor的翻译可谓五花八门,有的译为“大律师”和“小律师”,有的译为“出庭律师”和“诉状律师”等等。无论翻译为其中哪一种“律师”,都不能将这两种律师的本质特性全部概览。英国的律师制度是二元制,该制度源远流长。barrister和solicitor有着其不同的起源,大陆法系的律师制度中根本没有对等的概念。而将Barrister译为“大律师”,将Solicitor译为“律师”,可能会导致人们产生 Barrister 比 Solicitor 水平和地位更高的错觉;而我国大陆则将 Barrister译为“辩护律师”或“出庭律师”,将Solicitor 译为“诉状律师”或“事务律师”。美国律师名片上“律师”一词常用Attomey - at - law ,我国律师名片上“律师”一词多译为Lawyer ,译为Lawyer一词就是因中美文化差异导致的误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