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怎么翻译成英语?我国法律对于“宣告失踪”的条件有何规定?

“宣告失踪”怎么翻译成英语?我国法律对于“宣告失踪”的条件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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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余生的第一天。

“宣告失踪”,英文即 declaration of disappearance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民事主体制度。民法规定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司法判决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该失踪人的某些身份关系不稳定状态,尤其是其财产无人管理及其权利不能正常行使、义务不能及时履行的非正常状态,使得有关失踪人的权利义务得到正常行使,以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宣告失踪须满足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当事人必须在符合某些条件时才可以被宣告失踪。这里的宣告失踪条件指的是实体上符合该条件即可被宣告失踪的条件,而非申请宣告失踪的必备条件。

 

第一,必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所和住所后没有音讯的状况,这种状况须是持续、不间断地存在。也就是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起开始计算,持续地、不间断地经过两年时间。下落不明与生死不明并非同一。下落不明是指不知其下落,有的人不知住在哪里,但知道其仍然还活着,也可以称为下落不明。而生死不明的,则是不知其是否仍然生存。

 

第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86年作出的《关于失踪人的工作单位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批复》(1986年2 月18日)即规定了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必须是与被申请宣告死亡的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此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24条明确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由于民法典对于利害关系人的顺序并没有规定,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细化法律规定的具体规定,与法律文本的规定并不冲突,故在替代这一规定的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这一规定应当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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