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死亡”,是指当一个人失踪或者离开其惯常住所,在持续的法定期间(在美国一般为7年)杳无音信,或者由于其他情事的发生,使得其生存的可能有违常理的时候,依法推定该人死亡。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这种宣告死亡,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根据该法,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即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同时,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对宣告失踪法定期间始期的起算,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对宣告死亡法定期间始期起算。”《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满二年,同时该条第二款也规定了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对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申请宣告失踪和下落不明满四年申请宣告死亡普通期间始期起算没有作出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则规定了普通法定期间也即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申请宣告失踪和下落不明满四年申请宣告死亡起算时间,是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从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联系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申请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普通期间始期的起算作出专项规定,应属特别规定。而《民法通则》对期间始期起算规定,是从民法的整体上作出规定的,属一般“兜底条款”,其次,最高人民法院的《民通意见》对申请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定期间作出普通与特殊有别的始期起算规定,原因在于战争期间和发生意外事故时风险大,失踪人和被宣告死亡人生存的希望小,旨在更好地保护失踪人和被宣告死亡人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这一点,也可以《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正常情况下公民须下落不明满四年,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的期间规定得到印证。
“推定死亡”对应的英文为:presumption of death。
【双语例句】
The Working Group may decide to stop pursuing a case when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specified in the relevant national law issues a declaration of absence as a result of enforced disappearance or, alternatively, a declaration of presumption of death, and the relatives or other interested parties have manifested, freely and indisputably, their desire not to pursue the case any further.
在有关国家国内法律规定的主管当局已发表关于因被强迫失踪而人已不在或推定死亡的公告,而亲属或其他有关方面也已自由和无可争议地表示无意继续追查案件的情况下,工作组则可决定停止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