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文件中的 post-filing pre-effective应该如何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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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5(b)条的规定,准备上市的公司在其上市登记(registration statement)提交后生效前(英文即post-filing pre-effective)的期间,任何相关主体不得发布招股书(prospectus)。除非此招股书符合第10条规定的招股书类型。根据证券法的433规则,满足43规则的自由书写招股说明书(Free Writing Prospectus ,"FWP") 即视为满足第10条规定的招股书类型。
此外,post-filing pre-effective这段期间在美国证券法中有一个专有名称,即“缄默期”。“缄默期”也被称为“等待期”,始于一家欲上市公司向SEC提交新股上市申请之时,结束于SEC批准有关申请之时。根据大萧条时代通过的美国证券法,在这段时期中,上市公司的高层人员和担任承销工作的投资银行就上市问题发表言论将受到严格限制,上市公司只能通过募股书向公众发布信息。
根据上市流程,“缄默期”(quiet period)可分为三部分,分别是上市流程中的pre-filing period, waiting period 和 post-effective period。
其中,
(1) pre-filing period:在公司上SEO提交注册申请之前的30天之内,不能给出offer。
(2) waiting period:发行人可以做出口头offer,但是发行人不能做出除募股说明书外的书面offer。
(3) post-effective:股票发行之后,承销商在40天内(2002年以前是25天)不能发布相关的研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