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的合同解释原则有哪几种?

英美法系的合同解释原则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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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签约双方的一种意思表示,合同条款反映了合同当事人的签约意图。但有时候,合同双方会对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产生争议,这时候就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各个国家对合同解释都有自己的一套方法或制度,有些国家还制定了专门的合同解释法。简单说来,英美法系的法官在解释合同的时候一般都遵循几大原则:

一、按照通常语义对合同文字进行解释

合同各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想法和意愿使用自己认为可以表达自己意愿的词,只要表述清楚明确,甚至可以改变法律(强行法除外)和惯 例。

二、依据合同本身进行解释(Parol Evidence Rule)

即合同的解释只能基于合同本身(within the four corners of the Pa- per),任何在合同签署前的谈判期间所形成的有关文件和合同草案或 口头协议在解释合同条款的意思时不予采信。

三、整体地解释合同

协议方签署协议明确其签约意图并不是通过协议某个条款来实现的。由于合同方签署的合同通常包括很多文件,比如形式合同、特殊条件和条款、一般条件和条款、各种附件等。这些文件中如果条款之间出现冲突,一般都会采取“特殊条件和条款优于一般条件和条款”、“主合同条款优于附件条款”等解释规则。 合同方也可在合同中直接规定这些文件在效力上的优先顺序,比如:

The documents forming the Contract are to be taken as mutually explanatory of one another. For the purposes of interpretation,the priority of the documents shall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llowing sequence:

(a)the Contract Agreement;

(b)the Particular Conditions;

(c)the General Conditions;

(d)the Specifications of the Goods;

(e)the Formality of the Marking and Shipping;

(f )the Formality of the Invo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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