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 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项 目 应 当 根 据 其 他 相 关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分 为 下列两类列报:
( 一 )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能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项目 , 主 要 包 括 重 新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导 致 的 变 动、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 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等;
(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 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 会 计 期 间 在 满 足 规 定 条 件 时 将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中 所享有的份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 失、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 失 、 现 金 流 量 套 期 工 具 产 生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中 属 于 有 效 套 期 的 部 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
其他综合收益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也可以认为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其他综合收益列报的内容: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2.可供出售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汇兑差额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3.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4.存货或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5.金融资产的重分类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6.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所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并非当期所有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下核算的项目,都属于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内容,比如:
1.股份支付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不能作为其他综合收益列报。
2.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不能作为其他综合收益列报。
另外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不属于其他综合收益的范畴。
还需要注意,外币报表折算时产生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也属于其他综合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