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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讲一个有点“老学究”,但也是极度能够展现出法律英语用词古体特点的单词——“same”(特指其代词用法)。
析
在法律英语中的“same”被用表示截图中的第2条给出的意思:前述之人或物。
在掌握其根源性意义之后,对“same”在实际文本中的理解就是万变不离其宗了,请看例子“same”是如何展现出被传统英美法系下的律师们认为的“精确性”的:
She made an offer in a letter to buy the machinery, and I accepted the same.
她通过信函做出邀约购置机器,我接受了前述者的要约。
传统的律师们认为类似于“same”这样的指称代词精确度更高,所以就一直沿用至今。但其实随着当今英美,特别是美国的“简明英语运动”(Plain English Movement)的兴起,此种用法已不被推崇。为什么呢?我们来分析一下,所谓精确的“same”到底有没有问题,它的意思是“前述的人或物”,那在上述例子中,“same”不仅可以指代她做出的“要约”,还可以指代“机器”啊?因为“机器”也是前述的人或物,难道不是吗?当然,我们可以根据语境判断,例句中的“我”接受的当然不是“机器”,因为逻辑不对!
现实中,“same”的使用也越来越少,也说明了其自身存在的问题和时代发展的选择。
例子引自《彼得论法律与语言学》,彼得蒂尔斯马,法律出版社,2015年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