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Registrable Securities then outstanding”译为什么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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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strable Securities then outstanding可译为“之后未收回的可登记证券”或“流通在外的可登记证券”。


outstanding 在《元照英美法词典》中有三层含义:①已发行在外的(如股票,公债等);②未解决的;未完成的;未付款的;未偿付的;未兑现的;③存在的;残存的(如土地被授予受托人或抵权人,则信托受益人或抵押人只能处分该土地上的受益人的或衡平法上的权益,土地上普通法权益仍存在于受托人或抵押权人处)


另《元照英美法词典》outstanding security一词,其译为“未收回证券;发行在外的证券”,即有投资者持有,发行公司尚未回赎或购回的证券;outstanding stock,其译为“在外股票;流通股票”,即已发行尚未偿付的股票;由投资者拥有、发行公司为回购的股票。


由上可知, Registrable Securities then outstanding “之后未收回的可登记证券”或“流通在外的可登记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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