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里的“action”指的可不是心动,而是诉讼的意思。“Personal action”即对人的诉讼。属于早期普通法项下诉讼程序(Forms of action)的一种。
早期普通法中的民事诉讼可分为对人之诉〔personal action〕、不动产权益之诉或物权诉讼〔real action〕和混合之诉〔mixed action〕,其中对人之诉是基于合同或侵权而针对特定个人提起的诉讼,其目的在于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债务或是针对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合同性质对人之诉包括报账之诉〔action of account〕、简式契约之诉〔assumpsit〕、允诺契据之诉〔covenant〕、定额债务之诉〔debt〕等;侵权性质对人之诉包括动产占有回复之诉〔replevin〕、侵害之诉〔trespass〕、非法挪用之诉〔trover〕、陪审团裁定之诉〔attaint〕、类案之诉〔case〕、诈欺之诉〔deceit〕、包讼之诉〔champerty〕、共谋之诉〔conspiracy〕、扣留财物之诉〔detinue〕等。这些诉讼连同与其相应的诉讼开始令状〔original writ〕及诉讼程序均于19世纪一并被废除。这个词现在常用来指对人诉讼〔action in personam〕,即法庭判决是要求特定个人作出一定行为,通常是支付金钱,以区别于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在对物诉讼中,原告是针对特定的物提出物权主张或债权主张,即主张自己对某物享有权利,或要求别人针对该物所作的损害进行赔偿。最后该词也指只能由当事人本人提起的诉讼。在大陆法中,对人之诉要求被告履行基于合同或侵权所产生的债务,即要求被告转移对某物的控制,履行某种义务或是赔偿一定的损失。
另外两种诉讼程序分别是real action 物权诉讼和混合诉讼mixed action:
物权诉讼:为返回被别人占有但却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而进行的诉讼,包括动产,亦包括不动产。该诉讼因其救济能返还诉请之物而得名。
混合诉讼:在某种程度上包括对物诉讼与对人诉讼性质的内容,不宜简单地归纳为某一种诉讼,如同时要求恢复所有权和损害赔偿。
以下为相关双语示例:
尼日利亚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分为对人诉讼管辖权和对物诉讼管辖权。
The jurisdiction over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cases in Nigerian courts has been divided into jurisdiction over personal actions and jurisdiction over real ac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