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法律文书,还是其他文本,主谓宾的处理方式都直接关系到读者接受信息的效果。牵扯到主谓关系问题,很难不提到“主动”和“被动”两种语态。尽管在法律文书中,不可避免的要使用较多的被动语态,但还是尽量避免使用如It is agreed and acknowledged,以及...by(ABC)的句式。
笔者此处以主动和被动脸各种语态表达方式,分别解释主谓搭配问题:
主动语态
具体而言,当作者确定用主动语态表达信息后,一般要遵循以下按顺序排列的规矩:
a. 确定句子中的行为者(主语);
b. 确保行为者是句子中的主语;
c. 用主动形式的动词来表示行为;
d. 让行为动词紧跟主语;
e. 尽可能地将主语与行为动词安置在句首位置;
f. 让修饰词紧靠被修饰词。
如果描述行为的句子没有出现行为者,这个句子本身就有严重的信息缺失。如果行为者是
以by...sb.形式出现的,句子必然结构松散,并且拖沓冗长。以下两个句子对比为例:
①The term “cosmic detachment” is issued by Richard Wydick to explain abstract legal style.
②Richard Wydick describes abstract legal style as “cosmic detachment”.
表达主题的句子由主动语态的主谓宾句式构成是最简明、经济、有效的。但这并不是说被动语态在法律文本中可以杜绝。在以下情况中,采用被动语态的表达方式仍然是合理的:
(1)行为人完全不重要或不可知,或者作者要强调的是行为受体(a person or a thing
receiving the action)的状态。例如:
a. Goods were stolen during the transit.
b. Toxins were found in the river.
在 a 句中,陈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偷,但谁偷并不重要,而且可能根本就不可知。b 句只是陈述河流中发现了污染物,至于是谁发现的并不重要。这两个句子的重点并不是放在行为者身上,主题是两个事实:货物被偷以及河流被污染,所以采用被动语态是合适的。
(2)事件或消息的性质完全负面或需要强调的是结果或后果而不是行为本身。例如:
a. The company was sued several times during the past year. (LeClercq, 2000: 47–48)
b. Johnson was struck and killed in a car accident.
此两句强调的都是不幸的事实,至于“被谁告上法庭”或“被谁撞死”并不是作者要表达的重点,所以被动语态用得顺理成章。
(3)最后一种情况属于委婉的表达方式,如有意不让行为者“抛头露面”。例如,法官庭审时决定将面前的罪犯判处死刑,他决不会直面亲为,把自己的判决用主动语态表达出来,因为用主动语态,该有关表述一般会是这样的:
I have decided that you should die. (Brody, 1994: 97)
很显然,这一主动语态的表述方式太直接、太无情了,尽管这本身就是一个无情的决定。
任何一个法官都不想如此直白地告诉被告人是我决定让你去死的。而此时被动语态就派上了用场:
I have decided that you should be executed. 或者The death penalty shall be imposed. (Brody, 1994: 97)
这样表述语气上就显得较为委婉(第二句似乎与做出该决定的法官毫无关系)。所以,当法律文本的作者决定采用被动语态时,应该都有特殊的考虑。
总体上,在法律文本中应多用主动语态,而被动语态应少用、慎用。
希望以上可以帮助你理解主谓的处理问题。
(内容参考《法律翻译译注评》(清华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