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avoid与cancel 并不相同,在法律上有严格的区别。avoid一般用于合同或其 他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场合,合同或其他法律行为自始无效;cancel- .般用于合同解除的场合,解除合同通常不具备溯及既往的效力。可以说,合同或其他法律行为的无效,是由于其本身欠缺生效要件造成的,而解除合同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支配下,因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形成的。
例
Because the restrictive covenant was overbroad, the court avoi-ded it.
[参考译文] 由于该限制性协议太过宽泛,因此法院认定其无效。
If time allows, the party intending to declare the con-
tract avoided must give reasonable notice to the other party in order
to permit him to provide adequate assurance of his performance.
[参考译文] 如果时间允许,欲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使其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宣告 合同无效”( 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 是国际贸易法中最重要的公约之一一-《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中所使用的独特术语,其效果大体等同于我们所熟悉的“解除合同”。《公约》用列举的形式表明了“宣告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及其后果,其基本内容是:
(1)“宣告合同无效”必须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生效(第26条)。
(2)“宣告合同无效”是买方或卖方可单方行使的权利(第.49、64条)。
(3)“宣告合同无效"仅限于合同一方根本违约或违约方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声明将不在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义务(第49、64条)。
(4)“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各方的合同义务(第81条)。
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而言,avoid与cancel 又有共同之处,我们应结合相关的法律制度,联系上下文去理解avoid 到底是什么意思、最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绝不可一概而论。
以上参考《法律英语核心术语》 (屈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