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oss Default:a default by a borrower that occurs as the direct result of another default.
翻译成中文即贷款合同中常见的“交叉违约条款”。
“交叉违约条款”最初出现在借贷合同当中,首次得到确认则是在1980年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通则》之中。它的基本含义是“如果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在其他借贷合同项下出现违约,此种违约情形也将被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并且本合同的债权人可以对该债务人采取相应的反违约措施”。
最初的交叉违约条款中约定的债务人违约事件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它们并不一定直接表现为对某一借贷合同项下债务的不履行,而是间接地表现为对其他债务责任的不履行,或者间接地表现为履约的客观条件或保障发生了不利的变化;二是某些违约事件的主体可以是除直接债务人外的、与履约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
起初“交叉违约条款”在借贷合同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基于其在合同风险防范中起到的特殊作用,其运用范围逐渐从借贷合同扩展到证券领域,目前交叉违约条款的适用在国外的贷款合同中已成为惯例,同时在国外债券市场的适用也已经较为普遍,有数据称:在美国债券市场活跃公司债中(剔除掉金融行业),有占总数49%的债券附有交叉违约条款,涉及金额占比也达到了42%。
学界普遍认为交叉违约条款的法律基础是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或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我国《合同法》列举的不安抗辩以及预期违约的情形,与交叉违约条款涉及的一般情况较为相似。
因此,基于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的基本法律精神(即,允许缔约方在自己的债权面临明显的灭失风险时采取相应的救济手段,并且允许缔约方根据合同调整范围以外的各种情形对上述风险进行综合测判),其本质上是一种风险防范措施,可以作为交叉违约条款的法律依据。
交叉违约条款的设置并不意味着投资者可得到完全的保护,实践中交叉违约触发后的求偿仍具有不确定性。例如目前国内债券交叉违约条款范例规定,交叉违约触发后,要先召开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对发行人进行豁免。这种设定的好处在于,对那些因为短期流动性问题或突发因素导致的交叉违约,发行人可提出追加担保等救济措施并争取投资者的同意,为自己赢得宽限时间。但实践中持有人会议召开存在等待时间且效率低,投资者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因而在交叉违约条款处置程序设置上亦应尽量合理而简化。
【双语译例】
If an event of default occurs under either of the Equity Bridge Facilities, it will trigger a cross-default under the other Equity Bridge Facility, which may also therefore become immediately due and repayable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such other Equity Bridge Facility.
倘任何股本过渡融资出现违约,将触发另一股本过渡融资之交叉违约,该股本过渡融资亦因而立即到期应付,惟须受该另一股本过渡融资之条款及条件所规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