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泉扣缴是指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 扣缴税款的做法。
源泉扣缴,简而言之,就是 一笔交易总有付钱的一方,那它就是源泉。此源泉扣缴也称为源扣缴或属地原则扣缴,它最多出现于跨境之技术交易或者技术贸易,例如中国企业向日本企业购买一项技术,当谈判成功后,日本企业要输出此技术给中国企业,中国企业就得支付特许权之技术引进费,但依中国税法规定同时也是国际通用规则,当中国企业支付此笔外汇之前得代扣交缴 预提所得税 ,那么这就是源泉扣缴了。
实行源泉扣缴的最大优点在于可以有效保护税源,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防止偷漏税,简化纳税手续。
源泉扣缴常出现在非贸付汇领域。根据铂略咨询Linked-F对于最新非贸付汇最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合发的公告2013年第40号的研究,源泉扣缴的税务稽查应对、税收筹划空间及主要政策依据如下:通常情况下,支付给境外投资方的股利和利息应支付10%的预提所得税。但是以下情况可享受较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1.境外投资方是与中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国家的税收居民;
2.满足协定所列的低预提所得税条件(国税发[2010]75号);
3.境外投资方是此类收入的受益所有人(国税函[2009]601号);
4.向主管税局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国税发[2009]124号 );
5.境外投资方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比例(国税函[2009]81号)。
40号公告的出台,在简化付汇流程的同时,对税务局和企业的专业能力都提出了重大挑战。旧规定下,企业不接受税务局的认定就无法取得税务证明办理付汇,许多情况下企业为了完成付汇无法与税务局争辩税收认定事宜;而新规下,付汇程序相对独立的操作使得企业有机会在完成付汇之后再返过身来与税务局进行一场纳税认定的持久战。
“源泉扣缴”常见的译法如:
withholding tax deducted at the source of the income;
Withholding taxes levied at source ;
或withholding at its source。
可根据具体文意灵活处理。例句如下:
【双语例句】
Withholding taxes levied at source on income received by a Luxembourg fund are normally not refundable (unless a relevant tax treaty applies) nor creditable.
收入预扣税卢森堡基金收入来源征收的预扣税通常既不退还(除非适用相关税收条 约),也不抵免。
In some jurisdiction, investment income and capital gains are subject to withholding tax deducted at the source of the income.
于若干司法管辖区,投资收益及资本收益须自收益来源扣除预扣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