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发票是指符合作废条件的,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的发票。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分别是:
(一)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 销售方未 抄税 并且未记账;
(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
一. 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一)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 不符合作废条件:
1. 购货方已认证由购货方填写申请单
(1) 认证通过:
① 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申请,税务机关返回通知单(一式三联,一联购货方留方,一联由购货方给销货方,一联税务留存)
② 将通知单交给销货方,根据销货方的红字发票和通知单作进项税额转出。
(2) 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①《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其他同上。
②将通知单交给销货方,进项税不得抵扣,也不做进项税额转出。
2. 购买方未认证且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由购货方填写申请单
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 购货方未认证,由销售方填写申请单
(1)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在中译英时,“红字发票” 经常直译为 :a red-letter invoice。
例如:
因特殊原因,经销商若需向XXX开具红字发票或退回已开具的发票,需事先邮件说明理由,经XXX书面认可后方可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退回原开具的发票。未经事先沟通,XXX有权拒绝接受,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和损失由经销商自行承担。
If the Distributor needs to issue a red-letter invoice or return the invoice already issued due to any special reason, the Distributor shall explain the reason in advance by mail, and may issue the “Information Sheet for Issuing the Special Red-Letter VAT Invoice” or return the original invoice only upon written confirmation by XXX. In the absence of prior discussions, XXX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fuse such information sheet or original invoice, in which case all risks and losses arising therefrom shall be borne by the Distribu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