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事诉讼法中的 “毒树之果” 是什么意思?求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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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树之果”(a 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是美国诉讼制度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中一个重要的规则,在美国受到广泛的应用。目前我国的法律对毒树之果制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学界对其的态度普遍是否定其效力。


毒树之果的概念及起源

“毒树之果”,顾名思义,是有毒的树上结出的果子,是刑事诉讼中一个专有名词,是指利用非法取得的证据合法获得的其他证据。

“毒树”指以违法手段得来的第一手证据;包括非法逮捕;非法搜查;非法讯问;非法辨认等等;

“果”是指利用此第一手证据获得的第二手证据。

此原则在诉讼活动中的含义是,司法人员通过非法程序或手段得来的证据,没有证据能力,无法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毒树之果理论起源于1920年希尔索弗恩·伦巴木材公司诉合众国一案(案源链接: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308/338/case.html),在案件中,联邦法院判定联邦特工人员签发的传票是无效的,因为是以非法搜查获得的信息为依据的。该案的大法官法兰克福特(Frankfurter)在判决中第一次使用了“毒树之果”(a 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这一表达,之后,这一词语便被普遍用于指代那些在非法取证中发现线索后,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最高法院的霍姆斯大法官提出:禁止以不当方式取证的实质并非仅仅意味着非法获取的证据不应被法院采用,而是完全不得被使用。1939年那登苏合众国一案确立了毒树之果不被采纳的原则。自此之后毒树之果原则不断完善和成熟。

常见的“毒树之果”,比如:非法逮捕之后的合法讯问;非法搜查搜查之后的合法扣押;根据非法讯问得知的物证下落后合法取得的实物证据;非法进行的审前辨认后在法庭上的合法辨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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