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符号
a)发明人译名书写时应采用半角字符,采用空格代替中文的间隔点“·”。
b)发明人译名中的姓和名应用空格隔开;若姓和名无法区分时,可采用连写形式。
c)若发明人译名中采用了缩写形式,应在缩写词后加缩写点“·”。
d)发明人译名书写时应正确使用连字符若发明人姓氏为复姓,发明人译名的姓氏音节连写,若发明人姓氏为双姓,发明人译名的双姓中间加连字符。
e)隔音符号应参照《汉语拼音方案》正确使用,即a、o、e开头的音节连接在其他音节后面的时候,如果音节的界限发生混淆,应用隔音符号(')隔开,例如:pi' ao (皮袄)。
f)申请机构译名中的各类符号应采用半角字符,标点符号应书写完整,除“&”、“-”等字符连接的单词之外,以单个空格分隔申请机构译名中的相邻单词。
隔音符号应参照《汉语拼音方案》正确使用。
2.关于自译的规范
a)字号的自译。申请机构的字号采取音译为主、意译为辅的方式加工。中国地区(含港澳台)申请机构 的字号参照《汉语拼音方案》进行拼写;采用意译方式时,应表达明确,避免歧义。
b)行业领域的自译。申请机构的行业领域应根据其含义和语境进行意译,宜使用该行业领域的规范性用语,避免语义语法错误,可适当采用缩写形式。当申请机构的中文名称包含多个行业领域时,可采用连词或连字符进行加工,且连词或连字符不宜重复。
c)组织形式的自译。政府机构名称的加工可参考《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译名【修订本】》等官方文件。“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可统一译为“Co., Ltd.”。
d)行政区划的自译。
a)中国大陆地区的地名一般应按照《汉语拼音方案》进行拼写。传统地名的加工应符 合风俗习惯,例如:Pixian County,石家庄Shijiazhuang City。特殊地名的加 工应符合国际惯例,例如:内蒙古Inner Mongolia。
b)非中国大陆地区的地名可参照相关外国地名译名手册进行自译。
c)申请机构译名中,行政区划的位置可根据具体情况并参考英文翻译惯例进行适当调 整。
d)对于行政区划中的“自治区”、“省”、“市”、“县”等在自译时,可不译出。
3.关于缩写。
a)如原文同时采用全称形式及缩写形式,加工时则应译出英文全称形式及缩写形式。
b)如原文仅采用缩写形式,加工时可只采用缩写形式,亦可同时译出全称。
c)如原文仅采用全称形式,加工时应译出全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全称形式之后注 明缩写形式。
d)经前文注释过的缩写形式,后文可直接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