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statute of repose)与诉讼时效法(statute of limitation)有何区别?

除斥期间(statute of repose)与诉讼时效法(statute of limitation)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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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statute of repose和诉讼时效(statute of limitation)都是对权利行使的一种时间限制,都具有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持社会关系稳定的作用,并且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民事法律事实中的状态,并因一定时间的经过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但二者具有显著区别,主要体现为: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的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二者适用对象的差别也决定二者的具体规则与法律效果存在一定的差别。

2、能否由当事人约定不同。法律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得由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改变。而除斥期间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3、是否适用中止、中断、延长不同。诉讼时效在性质上是可变期间,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例外情形下还可以延长。而除斥期间旨在排除形成权行使所导致的法律关系的不稳定性,因此,除斥期间一般不得中断、中止、延长。

4、届满后的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相关的请求权并不因此消灭,而只是使义务人产生相关的抗辩权。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的债权已经蜕变成一种“自然债”。而除斥期间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的存续期间,一旦除斥期间届满,则直接消灭权利本身。

5、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使义务人产生一定的抗辩权,是否主张该抗辩权,应当由义务人自主选择,法院不得依职权进行审查。而除斥期间届满后,将使权利人的权利消灭,权利人不得再行使该权利,因此,法院有权依职权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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