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合同中经常会出现使用缩写的形式,比如,法律法规,翻译成中文时是否保留英文缩写?

英文合同中经常会出现使用缩写的形式,比如,法律法规,翻译成中文时是否保留英文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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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使用的缩写形式在第一次出现时会用全称表示,在此之后会用缩写形式。比如,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 (“JOBS Act”),翻译的时候,前面的全称可以译为“《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至于后面的缩写,因为有“JOBS”,有的可能会翻译为“就业法案”,甚至也可能会译为“乔布斯法案”,个人认为这两种译法都不妥,因为译名与法案的内容不相关,容易让人混淆,而且查阅相关资料也可发现,很多情况下都是保留“JOBS”,直接译为“JOBS法案”,可以算作一种约定俗成。还有一种情况,全文只出现了缩写形式,并未提供全称,这个时候,可能会对缩写所表达的含义有多种解读,如果无法确定其表达的准确含义,可采用“中文+(英文)”的形式,以便阅件人查看,但是,如果十分确定所述含义,可以直接译为中文,当然也可以使用英文。总之,是否保留英文缩写,应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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