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规定,
第四十条 企 业 应 当 在 附 注 中 披 露 下 列 关 于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各项目的信息:
(一)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
(二)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三)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