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olute immunity”指的是什么类型的豁免?

“absolute immunity”指的是什么类型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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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豁免,属于国家豁免(sovereign immunity)中的一种类型,指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上的行为还是私法上的行为,除非该国放弃豁免,都给予豁免。其英文释义如下:

Absolute immunity is a type of sovereign immunity for government officials that confers complete immunity from criminal prosecution and suits for damages, so long as officials are acting within the scope of their duties.


有国家豁免的主体包括国家元首、国家本身、中央政府及各部、其他国家机构、国有公司或企业等; 它主张在国家未自愿接受管辖的情况下,一律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有关国家为当事人的民商事争议。


绝对豁免权的主要内容与例外事项如下:


主要内容:

刑事诉讼之豁免,可不受驻在国刑事追诉。

民事与行政管辖豁免,不受强制执行及处分、驻在国中央地方各项税务之缴纳义务。

证人义务豁免:无出庭作证之义务。


例外事项:

为供给特定服务之费用,例如外交官缴交所使用的水、电费等。

民事法的物权行为不在豁免范围,例如:土地、动产及日用品的买卖交易等。但代表派驻国购置使馆用途的不动产,不在此限。

以私人身分非代表派驻国进行继承事件诉讼,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等。

于驻在国非公务范围内的专业与商务活动,应属私人经济活动,受所在国法律之约束。

派驻国外交官主动于驻在国提起诉讼,则不享有豁免权,外交官针对一件案件提起诉讼,被告当事人提出反诉时,驻在国司法机关依然可以审理及判决该外交官员,而不受此外交豁免权限制。

抛弃外交豁免权,抛弃外交豁免权与否为派驻国之权利,并须明示,不受该名外交人员个人自主决定。例如:美国曾发生格鲁吉亚共和国驻美大使驾车肇事并撞死当地少女,美国群情哗然,使美国总统要求格鲁吉亚总统爱德华·谢瓦尔德纳泽舍弃外交豁免权,交由美国司法机关审判该公使,最后格鲁吉亚予以答应。即使派驻国不认同,驻在国亦可选择将该外交代表列为不受欢迎人物,予以驱逐出境。


2019年,美国某外交官之妻于英国撞死19岁英国青年哈里⋅邓恩后,即利用其绝对豁免权离开了英国,免于在英国遭受刑事诉讼,这一事件引起了人们对于滥用外交豁免权的热议。


以下为涉及这一术语的双语示例:


Prevailing Hong Kong authority indicates that foreign states, foreign state entities, the PRC government and PRC state entities enjoy absolute immunity in the Hong Kong courts. The assessment of whether a particular entity forms part of the PRC government or a foreign state will, under Hong Kong law, depend, among other things, on the function of that entity and the level of control exercised over it by the PRC government or that state and is therefore largely a question of fact.

现行香港法律规定,外国、外国实体、中国政府和中国实体在香港法院享有绝对豁免权。根据香港法律,评估某一特定实体是否构成中国政府或外国的一部分,将取决于该实体的职能以及中国政府或该国对该实体的控制程度等因素,因此主要是事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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