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
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 (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
非职务发明,是指工作人员在本职工作以外,不是为了执行本单位分配的任务,也不在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内,而是在未曾得到本单位帮助的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以及离休、退休、退职满1年的人员和没有就业的个体人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就其职务发明提出专利申请。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如何认定发明人、设计人则成为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一个重要前提。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由此可见,(1)对所属研究、设计人员进行一般管理工作的人员(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提供资金或者是给与利用仪器设备等的方便的人(3)根据研究、设计人员的要求,进行试验、数据处理或者绘制图纸等的人,都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参考资料:
《专利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