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拖售权?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础原则,也是市场经济自由贸易的基石,而拖售权则是意思自治的例外(也许也正是意思自治的最好体现),其是指当触发协议约定的特殊条件(如无法按期完成IPO或完成股权回购)时,投资人可以要求创始人团队一同将其持有的股份出售给第三方。
美国风险投资协会(NVCA)在风险投资示范协议(Model Term sheet)中有关于拖售权的条款:
Holdersof Preferred Stockand the Founders [and all future holders of greater than[1]% of Common Stock (assuming conversion of Preferred Stock and whether thenheld or subject to the exercise of options)] shall be required to enter into anagreement with the Investors that provides that such stockholders will votetheir shares in favor of a Deemed Liquidation Event or transaction in which 50%or more of the voting power of the Company is transferred and whichis approved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nd the holders of ____% ofthe outstanding shares of Preferred Stock, on an as-converted basis (the “ElectingHolders”)], so long as the liability of each stockholder in such transaction isseveral (and not joint) and does not exceed the stockholder's pro rata portionof any claim and the consideration to be paid to the stockholders in such transaction will beallocated as if the consideration were the proceeds to be distributed to the Company's stockholders in aliquidation under the Company's then-current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NVCA提供的基础版拖售权主要内容有三点:
(1)权利主体是投资者(the Investors),义务主体是优先股股东、创始人和所有持股比例超过1%的普通股股东;
(2)拖售权的权利内容是义务主体需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经董事会批准的半数以上投票权转移的视同清算事项或交易;
(3)拖售权的行使条件为各股东的义务是单独而非连带的,交易比例不超过其持股比例且会获得相应对价。
如何设计拖售权?
投资者与创始人之间对于拖售权条款的设计类似于矛和盾的关系,一方面投资者希望触发条件越少越好,可强制共同出售的股份比例越多越好,而创始人在此方面却恰恰相反。创始人和投资者在具体设计拖售权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议价能力着重考虑以下方面:
(1)拖售权的触发条件。
拖售权的行使条件设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拖售权的日后效力。在具体设计时,可与目标公司未来经营计划,如境内外IPO计划,公司未来几年的经营情况相挂钩。可以参考约定的事项有:经营业绩达不到上市标准;股票发行与审核制度发生重大变化;股票发行审核机关暂停股票发行上市的审核;投资方合理判断目标公司无法完成IPO;目标公司经营性净利润或主营业务收入比上一会计年度下降50%以上;目标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不足承诺业绩50%的;目标公司或创始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约定的重大过错。
(2)拖售权的行使期间
这里的行使期间可以触发前后为界限分为两段,第一段是可触发拖售权的时间阶段,例如在投资者投资目标公司3年后,拖售权方进入可触发期;第二个阶段是在拖售权被触发后,投资人应当给予原始股东合理期限寻找合适的交易对方接手即将转让的股权。
(3)行使拖售权的股权转让价格
在实践中,大部分拖售权条款一般与清算优先权条款一同出现,而清算优先权的出现往往会导致部分股东(尤其是创始人)在公司被收购时像FilmLoop的创始人一样血本无归,也正是因为有了FilmLoop的前车之鉴,交易双方在设计拖售权的条款时如果不设定底线转让价格大概率难以获得创始人团队同意。所以,当前的主流方式是给拖售权的适用设置最低转让价格,以保证即使拖售权被触发,创始人会有一个最为基本收益,不至于血本无归,净身出户。
(4)设置股权转让对手方的负面清单
为了防止利益冲突,增加拖售权的行使难度,创始人可设置行使拖售权的负面清单,例如创始人团队的竞争对手,本次拖售权的发起方及其关联方等,FilmLoop一案中的投资人就是通过其投资过的其他公司作为交易对手,这种交易的安排存在着巨大的道德风险和利益输送的可能。
(5)程序
在程序方面,创始人与投资人也可约定相关程序条款来保证交易双方的公平。一般情况下,投资者会要求如果超过一定比例的投资者提出行使拖售权的要求,其他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应予以同意。但是,尽管拖售权的行使要求较大比例的投资者才能发起,但投资者所持股比较整个公司来说毕竟少数,创始人如果在谈判过程中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还可以约定经董事会批准等类似的条件。由于公司的董事会对整个公司而不是某部分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经其审批的拖售权行使方案在一定程度上为尽量保证交易的公平和公正,董事会审批在一般情况下也就成了保证拖售权交易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6)其他
拖售权最近一次出现在公众视野中阿里巴巴就其在饿了么的投资中启动了领售权条款,其中最让市场耳目一新的是,诸多投资者签订的拖售权条款居然赋予了拖售方可以替为出具书面同意的被拖售方履行签字等签证手续,如此霸道的拖售权条款足以印证阿里巴巴在资本市场的议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