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协议中的“carried interest”指的是什么?

有限合伙协议中的“carried interest”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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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PE Fund一般会采用合伙制Partnership,即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等合伙。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管理运营(有时由普通合伙人的关联方作为管理人负责管理运营),并从基金的投资利润中收取回报,这一比例一般为基金利润的20%。这一回报即被称为“Carried interest”,附带权益或利润分成、绩效分成。投资利润般是在投资者收回全部投资后予以计算。

 

投资百科中对于“carried interest”的解释如下:

Carried interest is a share of any profits that the general partners of private equity and hedge funds receive as compensation regardless of whether they contribute any initial funds. Because carried interest acts as a type of performance fee, it acts to motivate the the fund's overall performance.

 

附带权益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有的,只有在基金业绩达到一定水平(a designated level)以上才会向普通合伙人发放附带权益。如果基金的业绩表现不及预期,则将会减少对普通合伙人发放的附带权益,同时也会影响基金管理人(fund manager)的报酬。

 

关于附带权益的纳税性质,目前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1. 视为“业绩报酬”。首先,与有限合伙人不同,普通合伙人要具体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与管理,即以其知识、经验、人脉关系、声誉、专业能力等进行筛选投资项目、管理投资后的企业,并负责投资的变现退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而承担着巨大的经营风险。其次,附带权益并不是基于普通合伙人投资于基金的资产而带来的收益。因为尽管普通合伙人一般在基金成立时要投资于基金的1% ,但其分得的2O%的附带权益,与该项投资没有直接联系。因此,普通合伙人取得的附带权益,是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提供管理服务的一种奖励报酬。

2. 视为“资本利得”。资本利得是从资本性资产销售或交换中获得的收益,即已实现的资本性资产的收益,包括财产(具有市场价值或交换价值的一切财物权利的总称)和资本金(包括实物资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递延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等永久使用或持有的资产(通常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租赁权等固定资产以及有价证券、商誉、专利权、特许权等)的收益。普通合伙人取得的附带权益,从收入来源上说,其本质与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实现的利润来源一致,都是来源于基金投资项目的现金流入。而有限合伙人对于取得的这种所得要依法缴纳资本利得税。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普通合伙人应当把取得的附带权益视为长期资本投资的收益.应当缴纳资本利得税。这也是美国、英国等风险投资发达国家的做法。

3. 视为“业绩报酬与资本收益的结合”。附带权益也可以看作是有限合伙人按照附带权益比例给予普通合伙人的无追溯权的无息贷款的收益,这些贷款要再投资与该基金。在此情况下。附带权益介于纯粹的资本收入和纯粹的普通收入之间。无息贷款的内含利息(利率按照当前同期限的国债利率设定)作为普通收入纳税, 而在基金出售资产,普通合伙人分得的所得在归还上述贷款后的余额,视为资本利得纳税。

 

我国目前将其视同业绩报酬征税。

 

以下为相关双语示例,供参考:

 

The Original General Partner shall continue to receive distributions of the Carried Interest provided that where the Partnership is continued as provided for in clause 11.5(a)(ii), this entitlement shall be restricted to distributions of Carried Interest in respect of Existing Investments as at the Removal Date.

(a)合伙企业依照第11.5(a)(ii)条的规定继续经营的,初始普通合伙人应有权继续获得附带权益的分派,但这一权利仅限于就截至免职日期所获得的现有投资的附带权益进行的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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