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个都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在辨析判例时常用的法律解释规则。
“The literal rule”指表面字义原则。亦可以称为严格字义原则,根据该原则,法官们应该严格按照立法规范的字面意思行事,而不应该想当然地对这些立法作出自己的解释;法官们应该使用文字的表面或日常普通字义,哪怕这样做可能会导致不公或法官们不愿见到的结果。这个原则具体运用到案例法中就是要求法官们在适用先例时,严格遵循先例文字的表面或日常普通字义,不对先例按自己的意愿傲随意的解释,即使这样做为自己所不愿。由于文字可能会有多个表面或日常普通字义,表面字义原则并非处处适用。
比如说,在英国的Rv.Maginnis ( 1987)一案中,由于“supply”一字在字典中有不少含义,而且这些含义个个都常用,遂导致不同的法官倾向于选择使用不同的“supply"字面含义。
“The Golden rule”镀金原则。当使用表面字义原则会明显导致荒谬的结果时,镀金原则得以适用。虽然镀金原则也要求法庭尽量按普通字义( ordinary meaning )来解读先例,但当按普通字义解读先例会导致荒谬的结果时,镀金原则允许法庭对普通字义进行适当的变通。显然,使用镀金原则的前提是法庭确实无法按常规运用表面字义原则。
镀金原则有两种:a}狭义镀金原则( the narrow meaning rule)系指当先例所用文字字义含糊或同时拥有两种(或以,上)含义时,可导致最小荒谬的含义得以适用。狭义镀金原则以将荒谬的结果减至最低为目标,其使用前提是先例所用文字具有多重含义( multiple meanings)且使用其中的部分含义会导致荒谬的解读,以英国Adler v. George ( l964)为典型案例。b) 广义镀金原则(the wider meaning rule)系指为避免荒谬的结果或违反公共政策的解读,法庭可以拒绝使用文字的字面含义( the literal meaning of the word) , .即使先例所用文字仅有一种含义。该原则允许法庭完全忽略文字的字义,转而基于其他考量来对先例做解读,其前提是综合各种考量之后只存在一种应予的解释。广义镀金原则以英国Re Sigsworth ( 1935)案为典型案例。
“The mischief rule”宽松原则。源自于英国案例Heydon'sCase(1584),宽松原则是最灵活(the most flexible )的法律解释规则。该原则允许法院以先例所瞄准的最终目标(或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为准则, 在达成先例所要求之结果的情况下可对先例文字作灵活的解释。
在英国Corkery v. Carpemnter (1950)-案中,被告被判定酒后驾驶马车罪( guilty of being drunk in charge of a carriage)成立,虽然他“驾驶”的只不过是一辆自行车。法庭在该案中将carriage (马车)解释成包括bicycle{自行车),虽然carriage在任何字典中都和bicycle无关。
参考文献:《英美法案例研读全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