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
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 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行政作为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国的行政组织法,各行政机关都有法定职责,同时,也有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在实体上的行政义务,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应尽到保护的职责;在程序上的义务,由于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尚未出台,行政程序的法定义务主要散见于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中,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表明身份的义务,告知的义务,听取申辩和陈述的义务等。
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的不履行法定义务表现为,行政主体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迟延办理。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临人身权、财产权遭受侵害时,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再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提出的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申请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虽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但超过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这里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体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未履行、延迟履行。
“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它与行政中“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英语文件中,作为与不作为是十分常见的法律术语,对于其的译法,我之前写过的 一篇文章中就有分析,详见:法律英语用词之——作为与不作为 。而题干例所述的 “行政不作为”,也是比较常见的表达,常译为 “administrative omission”,或“Administrative inaction”
【双语例句】
1.
第一,拓宽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的受案范围,把抽象行政不作为、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纳入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的范畴。
First, broaden the accuse relief of the administrative omission of the case, the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omission infringement of public interests, the administrative omission into administrative omission litigation category.
2.
The harmonization of UNESCO’s administrative practices in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with those used within the United Nations system may be considered an obvious need but it should not, under any circumstance, be a ground for administrative inaction.
显而易见,确实需要把教科文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的行政做法与整个联合国系统的行政做法协调一致起来,但在任何情况下,这决不能成为行政不作为的一个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