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上市发行人不希望披露某些信息,如何向联交所提交豁免披露申请?

如果上市发行人不希望披露某些信息,如何向联交所提交豁免披露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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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如何提出豁免申请,可参见《有关申请豁免遵守及更改<上市规则>规定的指引》(于2021年10月4日修订)第10-11条,具体内容如下:

 

10. 所有豁免申请均须由上市发行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致送予上市科负责监管该上市发行人的人员。有关负责上市公司之联系人的联络资料,可查阅香港交易所网站「联络、查询及投诉」项下的「香港交易所上市科内负责上市公司之联系人」栏目。

 

11. 每宗豁免申请均须包括下列资料:

(a) 申请豁免的发行人的名称及联络资料;

(b) 说明该上市发行人拟就哪些《上市规则》条文寻求豁免或更改。如申请更改《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发行人必须提交更改建议的详情,包括(如适用的话)未经更改的规则原文以及建议更改的规则条文草拟本;

(c) 说明申请人是否申请修改现有的豁免;如是,同时提供现有豁免的详情;

(d) 载列支持其豁免申请的相关事实及情况,以及上市发行人合理地相信应通知上市科的所有其他有关资料;及

(e) 就所有有关事实及情况清楚解释第7至9段所述的理由是否适用及适用之原因,以便上市科考虑有关的豁免申请。例如:

(i)如《上市规则》有关条文已具体载列给予豁免的条件,上市发行人须交代是否已经或将会符合以及如何符合该等条件。

(ii)如申请时限宽免(例如申请暂时豁免遵守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或迟发通函等),上市发行人通常须就其重新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呈交计划建议及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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